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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关于限期主张权利公告

 经查,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沙子营村东南侧一处建筑物,均为砖混结构,建筑面积分别是167.73㎡(详见附图)。经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,该建筑物未取得规划手续,违反了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,属于违法建设。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、现场照片、规划复函等为证。请上述建筑物的搭建人、建设单位在本告知书发布之日十日内,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、相关审批文件等材料到本行政机关接受调查。(相对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,接受调查时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、授权委托书(以上三项需加盖单位公章)、被委托人身份证明(身份证)等证明材料接受调查。)

  依据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,本行政机关责令该违法建设搭建。于本公告期限内自行拆除(或回填)上述违法建设;逾期不拆除的,本行政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(或回填)。

  本公告公告期为十日。

  地 址: 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城乡建设办公室

  联系人: 耿超 王文华

  电 话:010-802814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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